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孙**、平顶山**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孙**、平顶山**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悦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君悦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孙**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10月16日与陈**签订《借款合同》向陈**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君悦会公司作为孙**保证人与孙**一起向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孙**归还陈**200000元,并声称过几天把剩余的300000元还上。时至今日孙**也未能将剩余借款归还陈**,君悦会公司也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经陈**多次催要,孙**、君悦会公司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向陈**还清借款。故陈**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孙**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息6%从2014年11月16日起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滞纳金60300元;2、判令君悦会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孙**、君悦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孙**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君悦会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孙**因资金周转需要,由君**公司担保向陈**借款500000元,双方并订立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相关内容为借款金额500000元,孙**如逾期还款,应按金额每天万分之六的标准支付滞纳金,陈**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及提前收取全部借款,君**公司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借款借出后偿还200000元,下余300000元经催要未还,引发诉讼。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据、银行转款凭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孙**所欠陈**借款300000元未还,有其所出具借款借据等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偿还。陈**要求孙**按年息6%支付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应予以支持。因陈**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的还款期限,故其要求从2014年11月16日起给付利息及逾期滞纳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孙**应依法从陈**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起按上述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君**公司作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10月15日起付至还款之日止);

二、平顶山**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孙*超追偿;

三、驳回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2元,由孙**和平顶山**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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