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为436.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