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诉郭**、嘉隆房**有限公司、河南宝**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郭**、嘉隆房**有限公司、河南宝**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为214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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