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郭**、嘉隆房**有限公司、河南宝**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为214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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