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西安翼**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汝州**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2014)平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西安翼**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强盛公司判决书
上诉人陈**因其诉被上诉人柘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商丘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复议一案行政判决书
金*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于**与河南小**有限公司、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不服被告柘城县公安局、商丘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及公安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中国光**专路支行与安徽沧**限公司河**公司、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刘**诉郭**、嘉隆房**有限公司、河南宝**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羽诉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