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反映,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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