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周*、第三人中国工商**河南省分行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周*、第三人中国工商**河南省分行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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