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书和、原告孙**与被告南阳市兴立房地**责任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书和、孙**于2016年3月25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书和、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牛书和、孙**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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