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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2010年开始同居。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同居期间被告经常离家出走或夜不归宿。原告曾多次劝阻、哀求,希望双方能长期共同生活,被告非但不听,还经常与原告及父母吵架。2011年12月21日,女儿杨某某出生后,被告未尽抚养义务,孩子一直由原告父母抚养并负担孩子的生活开支。因考虑到女儿,原、被双方于2013年6月9日补办结婚证,但此后,双方关系恶化,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打骂不休。原告父母曾多次劝告被告善待原告及女儿并好好生活,但被告从不理会,也不交生活费。被告自2014年4月起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综上,原、被告感情已破裂,再无共同生活的可能,为了孩子的成长及教育,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女儿杨某某归原告抚养;3、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某称其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12月21日,原告韩某某生育一女。2013年6月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现原告韩某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导致本案纠纷。

另,庭审后,被告杨某某到本院表示其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告育有一女,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夫妻感情。原告韩某某诉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未能向本院提供必要、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杨某某不同意离婚,故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杨某某作为丈夫,对夫妻感情出现的问题负有一定责任,望今后能多加关心爱护妻子、照顾家庭,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双方如能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与信任、互相关爱、消除矛盾,则夫妻感情的恢复仍有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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