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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郜**与被上诉人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郜**因与被上诉人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3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郜**、余**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30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退还上诉人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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