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中国人**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以证据不足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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