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中国人**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中国人**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以证据不足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