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曹**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陈**、安盛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陈**、安盛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曹**不服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5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以与被上诉人刘**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曹**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上诉人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