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诉高*、张*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诉被告高*、张*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高*、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份,原告装修位于川汇区光荣路中段柏林公馆的房屋。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18日、19日分三批从金*管业周口市黄河路东段店购买了水电改造用品,随后请被告高*进行了水电改造。原告又从被告张*处购买了卫生间用的淋浴,张*派人进行了淋浴安装。2015年5月24日下午,因安装浴室柜试水,物业部把房屋的水管打开,浴室柜试水后,原告离开。同年5月29日下午,原告接到邻居电话,发现墙体浸湿,房屋漏水。原告随即赶到进行检查,发现室内一楼客厅等地面大面积积水,木楼梯浸湿,楼上过道积水,卫生间积水较深并延伸到隔壁主卧及客卧墙体。卫生间外墙面及楼梯间周围四个墙面墙体下部半截浸透,壁纸霉点较多,墙面粉刷屋外透淋淌,一楼过道顶部射灯及客卧顶部主灯还在往下不停淋水;且客卧主灯处已浸透,已粉刷号的外墙皮剥离开裂,客厅内墙已浸透至外墙过道墙体。当天下午,原告通知高*、张*、金*管业周口负责人。经查看情况,发现在二楼卫生间安装淋浴处的管道接口处有一裂缝,漏水即从该处产生。因原、被告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损失28823元及承担本案鉴定费、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高*辩称,不是我破坏的,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张*辩称,我安装的是外部不是墙里面的,原告是墙里面漏水和我安装无关系。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并当庭进行了质证:证据一鉴定报告及鉴定票据各一份,证明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房屋出现漏水,对我方造成的损失及支处鉴定费情况。证据二照片6张,证明房屋装修破坏的损失情况。证据三购房合同一份,证明原告是房子权利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高*对原告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鉴定过高。其它证据无异议但损失不是我造成的。

被告张*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高*与张*未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0月份,原告装修位于川汇区光荣路中段柏林公馆的房屋。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18日、19日分三批从金德管业周口市黄河路东段店购买了水电改造用品,随后请被告高*进行了水电改造。原告又从被告张*处购买了卫生间用的淋浴,张*派人进行了淋浴安装。2015年5月24日下午,因安装浴室柜试水,物业部把房屋的水管打开,浴室柜试水后,原告离开。同年5月29日下午,原告接到邻居电话,发现墙体浸湿,房屋漏水。原告随即赶到进行检查,发现室内一楼客厅等地面大面积积水,木楼梯浸湿,楼上过道积水,卫生间积水较深并延伸到隔壁主卧及客卧墙体。卫生间外墙面及楼梯间周围四个墙面墙体下部半截浸透,壁纸霉点较多,墙面粉刷屋外透淋淌,一楼过道顶部射灯及客卧顶部主灯还在往下不停淋水;且客卧主灯处已浸透,已粉刷号的外墙皮剥离开裂,客厅内墙已浸透至外墙过道墙体。原告与二被告共同查看,发现二楼卫生间的安装淋浴的墙中的管道接口弯头裂缝漏水。

2015年6月8日原告申请漏水的管子是质量问题还是外力原因造成的及漏水造成的损失。2015年8月7日周口瑞**有限公司出具周*财评字(2015)081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认为原告漏水损失为28823元并支出鉴定费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照片显示,原告管道弯头内丝明显变形,应该是受到外力因素造成的,与安装方法不当具有最大的高度盖然性,同时不排除管件质量存在一定质量问题,故原告请求被告张*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70%,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原告的损失是本院依法委托鉴定部门,客观、公正的给出的数据,应予以采信。原告请求被告高*承担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许*赔偿款28823元、鉴定费3000元的70%计22276.1元。

二、驳回原告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