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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范**与被上诉人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因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初字第13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借款合同》显示,被告用获嘉县的商品房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此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实际上,本案纠纷是对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房产现状的认定。原审简单认为该案系因房产担保、买卖所产生的债权纠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并非因不动产纠纷引发的诉讼,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甲方办公所在地即郑州**法院诉讼解决。据此,郑州**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获嘉**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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