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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有限公司、谢**与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公司)、谢**因与被上诉人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南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及其与宇**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滕**,被上诉人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法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南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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