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康*(郑州**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6年4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92元,减半收取4846元,由原告高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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