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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唐**与被申请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唐**因与被申请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商民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唐秋风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的认定系曲解协议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明确约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外”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并没有约定双方没有债权、债务,既然双方没有约定,债务人李**有何理由不偿还债务。二审法院又以2014年2月14日双方约定此日期之前的所有协议无效来印证申请人的借条丧失效力,从而免除被申请人的债务不当,该约定不是双方的约定,而是申请人之妻崔*三方的另行协议,该三方协议的约定只能约束三方之前的,2014年1月14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打的借条,该借条是一种债权凭证,是被申请人一人作出的,怎么能认定是协议,崔*参与2014年2月6日、2014年2月14日的协议时,根本也不知道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打的借条,且这二份协议也没有约定涉案借条的事,二审法院硬将二份协议与涉案的借条关联起来。综上所述,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明显错误,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200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特向贵院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唐**与李**系非法同居关系,双方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孩子抚养发生纠纷,为此经唐**与李**协商一致,并在崔*参与的情况下,唐**与李**于2014年2月14日达成了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此日期之前的所有协议无效,而李**给唐**出具借据的时间是2013年1月14日,很显然三方就唐**与李**同居期间的财产已处理清楚,且应该包括本案的借款,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亦随之消灭,现唐**以2013年1月14日的借据主张李**偿还借款的再审理由没有证据支持。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唐秋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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