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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一凌与被告民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民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被告民安**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一凌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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