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民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被告民安**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一凌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