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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