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栗爱团与焦作市**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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