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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