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程新会、刘*伟诉被告禹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禹州**有限公司1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财产并提供程新会本人所有的豫KA6908号比亚迪牌轿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或冻结被告禹州**有限公司1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财产。
二、查封程新会本人所有的豫KA6908号比亚迪牌轿车一辆。
财产保全费1370元,暂由原告垫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