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售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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