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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谢*已因与被上诉人黄*甲、黄*继承纠纷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谢*已因与被上诉人黄*甲、黄*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谢*已及其二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时金山,被上诉人黄*甲、黄*及其二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袁贵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李**夫妇系惠济**事处东赵村村民,共同生育一子谢**及三个女儿谢**、谢**、谢*已。1976年李**去世;1980年谢**与黄*甲结婚,当年生育一女(即黄*)取名谢*(后改名黄*);1985年谢**去世;1988年谢**去世;1994年谢**去世。2012年,因建设北四环生态廊道,黄*甲与东**委员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现东赵村进行合村并城项目改造,谢**、谢*已和黄*甲、黄*之间对拆迁补偿权益的分配产生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院认为:谢**、谢*已和黄**、黄*因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继承纠纷,但东赵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未与谢**、谢*已和黄**、黄*任何一方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所诉争的房屋没有建成、补偿款没有支付、宅基地已不存在,故谢**、谢*已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u0026ldquo;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u0026rdquo;之规定,判决:驳回谢**、谢*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谢**、谢*已负担。

上诉人诉称

谢**、谢*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原审判决以双方因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继承纠纷,但东赵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未与双方任何一方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所诉争的房屋没有建成、补偿款没有支付、宅基地已不存在等为由驳回谢**、谢*已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事实是,东赵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已经与黄*甲签订了惠济区合村并城安置补偿协议书,相应的补偿款已经计算清楚,黄*甲已经领走部分补偿款,房屋置换面积也已确认。但由于双方之间产生继承纠纷,导致东赵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暂时未能及时支付剩余补偿款,双方所诉争房屋系上诉人父母所建,拆迁后相关补偿款及补偿面积均有相关的合同协议予以确认,属于既得利益,现东赵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由于双方之间纠纷未解决,只是暂时扣留部分款项,而并非没有结算和确认,且双方根本无法自行解决该纠纷,应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并解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黄*甲、黄*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黄**、黄*答辩称:东赵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至今未与我方签订任何安置补偿协议,更不存在领取补偿款的事实。本案涉案房屋是原房屋坍塌后由我方重新出资翻建的,而并不是黄**公公婆婆修盖的原房屋。黄**公公去世后至今已经20多年了,时效上谢**、谢*已也没有继承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目前东赵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未与谢**、谢*已和黄**、黄*任何一方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所诉争的房屋也没有建成,补偿款也没有支付,宅基地已不存在,谢**、谢*已的上诉所称事实无证据支持,原审判决认为谢**、谢*已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谢**、谢*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谢**、谢*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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