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宝**限公司诉被告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新乡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新乡宝**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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