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何*与被上诉人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宫*与王**、王**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新乡宝**限公司诉被告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新乡宝**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葛付平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聂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安阳**收购站、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则镇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