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提出对被告彭某某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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