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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83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原告王*印诉被告孟州市大定办事处上作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印以双方愿诉讼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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