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2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又2002年4月28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1%,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虽持有被告出具的两张借条原件,但因该两张借条上均未载明债权人,被告又对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予以否认,原告及其代理人关于借款的具体经过陈述也不一致,原告又无其他证据证实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故原告主张其是本案债权人的证据不足,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