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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630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诉被告朱**、中国平安财**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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