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王**、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0元,减半收取492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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