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王**、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0元,减半收取492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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