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贾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贾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贾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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