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贾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贾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贾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