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诉被告紫金财产**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紫金财产**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紫金财产保**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王**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