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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刘*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与被上诉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刘*、李**、闫青春、张*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7日向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田**、刘*、李**、闫青春、张*成连带清偿借款20万元及利息34816元(计算至2015年5月1日),起诉后的利息按中**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方民二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杨*,闫青春、张*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5)方民二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822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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