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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兴**展有限公司与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东兴**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来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马*,被上诉人宋来法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1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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