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东兴**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来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马*,被上诉人宋来法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1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