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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红庆与河南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红庆诉被告河南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月24日原告在被告河南重**限公司处购买了黄金1167.31克,支付了黄金购置款人民币30万元,并在当日与被告签订了河**珠宝“黄金保管及委托租赁”业务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保管采用等值保管业务方式,协议期间被告为原告提供免费黄金保管服务,保管到期后被告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即保管当初认定的价值向原告交付按当时金条销售价格计等同价值的实物黄金或等同价值的货币。原告要求终止保管委托时,须提前或同时终止租赁委托,终止要求当日提出的,被告应于次日确认并于第三日为原告办理领取手续,被告却无故不履行返还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30万元及相应未支付租赁费(该租赁费自被告停止支付之日起计算至本案执行终结之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涉及非法集资犯罪嫌疑,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任红庆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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