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4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尹**、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任红庆与河南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红庆与河南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原告济源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田**、薛**、济源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故意伤害普通判决书
肖振娥诉刘随朝、洛阳**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市**责任公司与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柴**、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