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州市**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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