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被告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经公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拒不还款。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款4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周**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及答辩意见。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2月28日,被告周**给原告陈*出具欠条一份,欠陈*肆万整,后因被告没有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4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周**偿还欠原告陈**4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2月4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在缴费之日起三日内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