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龙诉被告武**、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龙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翁*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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