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州市殡仪馆诉被告徐某某、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州市殡仪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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