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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田**与被上诉人程*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因与被上诉人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祭初字第8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与谭**签订了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谭**给被告提供了借款,该院对谭**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予认定。鉴于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主张受让的债权已实际发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与该债权有利害关系,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原告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2元,退回原告田**。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田**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审驳回起诉不正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一审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一审法院驳回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祭初字第859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郑州**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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