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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