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浙江广**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0元,退还浙江**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