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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刘**、浙江**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浙江广**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0元,退还浙江**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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