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新郑**筑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新郑**筑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新郑**筑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郑市**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