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1596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陈**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游建国、张**、第三人游保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叶*、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杨**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郑**筑公司与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浩**限公司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浩**限公司与范**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大**限公司诉刘**、第三人刘**债权转让合同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赵**、李*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勾春献、南乐县**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