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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与郑州**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1596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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