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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乔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乔*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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