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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甲与郑*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郑*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委托代理人包**、被告郑*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父母离婚时原告爸爸也即本案被告不支付抚养费,当时原告才一岁多。随着原告的长大,各项开支的增加,仅靠原告妈妈一个人的收入抚养原告很紧张。据此,为了原告身心健康成长,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抚养费我出500元,我每个月工资是1877元,根据法律规定最多不超过工资的30%,且现在我又成立家庭开支压力比较大;当时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约定的原因是彼此不打扰对方的生活,原告必须每月让我探视女儿,否则我不出抚养费;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郑**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协议书一份。证明双方约定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无需承担。

2、工资表一份,证明被告收入情况。

原告对被告2份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协议书约定的第二款有异议,该约定有违相关法律规定,忽视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义;对证据2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父母于2011年2月13日签订离婚协议,2011年2月14日在卧龙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协议约定: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1、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郑**,随女方直接抚养生活,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直到孩子完成学业一切费用由女方承担,男方无探视权。(以两月为期限,如女方反悔男方有女儿抚**)三、财产问题: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务。原告父母离婚后一直随母亲李*生活,起诉前抚养费一直由原告母亲李*承担。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及离婚协议书、工资表并经庭审举证,记录在卷。

另查明被告郑*乙在南阳市节水办上班,月收入1877.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履行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李*与被告郑*乙签订的离婚协议是自愿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承担之约定,确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对于双方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应予以确认。但是,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第(2)项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对原告的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原告要求诉请抚养费每月1000元,本院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结合被告的实际收入情况,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8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郑*乙2015年5月起每月支付原告郑*甲抚养费500元。支付办法为每月20日前支付。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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