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洛阳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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