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敏诉被告张**、徐*、洛阳**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敏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杨**与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河南省**程有限公司、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强制隔离解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诉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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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张**、洛阳**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单东寨、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与朱**一案审审民事判决书
赵*才与吕**、阳光财产**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南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漯河宏**有限公司、赵**、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