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敏诉被告张**、洛阳**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敏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杨**与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强制隔离解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诉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与张**、徐*、洛阳**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洛阳睿**限公司、时鹏飞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丁**、原审被告潢**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单东寨、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与朱**一案审审民事判决书
赵*才与吕**、阳光财产**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